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5民初429-1号
原告:安平县华祥五金网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齐静,董事长。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华祥五金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华祥五金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朝
审判员秦雪
人民陪审员*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由晨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