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华祥五金网业有限公司

河北岳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华祥五金网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172号

申请人:河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屯兴盛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赵大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义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平县**五金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齐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齐静,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工业园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平县**五金网业有限公司、齐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237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237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2431.87元,由申请人河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