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财保225号
申请人: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28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40000149235625P(1-4)。
法定代表人:王家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宏,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静,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畅行通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黄山路622号信息工程及软件开发中心楼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D3EC8L
法定代表人:王丽,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畅行通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953503.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畅行通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953503.2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畅行通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倪良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董纯涛
书记员孟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