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财保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235625P(1-4)。
法定代表人:王家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宏,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超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荷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94263Q。
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超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皖0191财保9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安徽超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302××××3934。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超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302××××3934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