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100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235625P。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诚诚,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宏,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7362975A。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德武,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哲,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原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222号创新广场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48935F。
法定代表人:曹文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强,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皖1621财保9号民事裁定,一、对被申请人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滁州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313××××7777)存款10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账号:3405××××7777)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被申请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账号:1302××××7951)存款320806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基建有限公司(原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维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绍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