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661号之一
原告: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佳平,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1845元,由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长曹蕾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