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159号
申请人:青州市存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潘村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RYBOW4A。
法定代表人:李存存,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思恩家兴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鞍山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D8R3HXG。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经理。
申请人青州市存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思恩家兴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431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思恩家兴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312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七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96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闵健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