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02执恢300号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河南云翔机车装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元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更牛、赵威、赵庚臣、李军亚、李军伟、刘芝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汉魏公证处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许魏证内执字第58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云翔机车装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元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更牛、赵威、赵庚臣、李军亚、李军伟、刘芝妮存款301481.6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伟华
书记员 朱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