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恢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河南云翔机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金丰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元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大马乡政府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银牛机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金汇区金汇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天地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产业集聚区金汇大道东段路南百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刘芝妮,女,1969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苹,女,1977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南云翔机车装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元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银牛机车装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芝妮、***、***、***、**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云翔机车装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元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银牛机车装备有限公司、河南天地人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芝妮、***、***、***、**苹、**、***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信息。
3.本院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4.上述情况,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执行情况及查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9079835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83324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