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执1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元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大马乡政府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75142186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与河南省元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22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省元恒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127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元泰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