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1555号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60966000。
法定代表人:徐淑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211751A。
法定代表人:贾英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1361700L。
法定代表人:宋彦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淑强,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徐淑华,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徐淑强、徐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徐淑华因涉嫌犯罪现于广饶县看守所羁押,不能参加本案诉讼,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常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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