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执4257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华津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住山东利津县
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山东东营广饶县
被执行人:宋彦杰,男性,1983年9月5日出生,住山东东营广饶县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华津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宋彦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
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
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广军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张维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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