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广饶县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执54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CGP9J18。

法定代表人:李海峰。

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1361700L。

法定代表人:宋彦杰。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对广饶20102718、广饶20102719、广饶20102720、广饶20102721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955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广饶县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通知书。

2、本院工作人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

3、2019年1月15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广饶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饶经济开发区团结路67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对上述抵押物进行了处置,拍卖价款30827360.00元。上述价款扣除相关不动产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本案执行费后,依法将剩余的26541219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广饶县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工作人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查询,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

6、2019年12月3日,本案承办人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广饶县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王欣华,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询问本案是否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广饶县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王欣华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放弃悬赏执行。

7、本院依法将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本案申请标的额39550624.15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额26541219元,未执行标的额13009405.15元,本院依法穷尽了可执行手段与措施,仍找不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饶县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饶县财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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