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恢3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5901474U。住所地东营区东二路213号。
代表人邓立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136170-0。
法定代表人宋彦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彦杰,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徐静,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2206752U。
法定代表人汪西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宋彦杰、徐静、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02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宋彦杰、徐静、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宋彦杰、徐静、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另反馈被执行人宋彦杰名下有车辆一辆,经查,对被执行人宋彦杰名下的车辆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宋彦杰、徐静、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均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不动产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宋彦杰、徐静、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921.01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宋彦杰、徐静、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未发现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宋彦杰、徐静、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9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79921.01元,其余未执行到位。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宋彦杰、徐静、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02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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