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23民初164号

原告: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1361700L。

诉讼代表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刘玉岚,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琦,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德亮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车牌号为鲁E×××××的奥迪轿车归原告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原告购置了车牌号为鲁E×××××的奥迪轿车一辆,因过户时被告未带全原告的相关材料,故被告将该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期也未作变更。2020年9月25日,贵院裁定受理原告破产清算案件,该车辆属于原告的破产财产,应当变现后向债权人统一分配。

被告书面辩称:涉案车辆购入时系二手车,注册时间是2008年7月14日,购入时间是2010年7月,购车款来自向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借款30万元,2010年8月原告将该款归还。由于购车时原告所带手续不全,所以该车落在被告个人名下。该车使用期间的保险、维修保养、加油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该车系原告财产。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25日,本院受理原告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0年7月23日,原告向案外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该款后于2010年8月12日归还),用于购买涉案车辆。涉案车辆系二手车,被告代表原告提车并办理过户期间,因未带齐相关手续,故将该车登记于被告名下至今,登记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车牌号为鲁E×××××。涉案车辆购买后,一直由原告工作人员使用,保险、维保、加油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在原告破产清算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委托的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山东兴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事务所对原告的账目及资产查实后,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书,明确将涉案车辆包含在审计及评估范围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0、2012、2013、2014年度财务凭证、被告调查笔录、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山东兴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车辆行驶证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地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涉案车辆系动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系原告出资购买,且被告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提取涉案车辆后随即向原告完成交付,并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同时支付维修保养等费用,故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原告关于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鲁E×××××奥迪轿车一辆归原告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德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兆洁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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