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执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7号万达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6606988R。
法定代表人:边盛强,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67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369543681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恒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355220675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67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366136170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恒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西水塑料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3、2017年3月16日到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设备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4、2017年5月5日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主动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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