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3财保130号
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09494177-5。
法定代表人谭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智川,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岭路6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53096368P。
法定代表人王云。
被申请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6208516D。
法定代表人李长征。
被申请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经典B座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6711535W。
负责人李长征。
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函。本院作出(2017)渝0103执保392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渝0103民初21170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