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鲁1425执保412号之一 XX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王成与被申请人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3)鲁1425民初17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保全价值为1250000元。 二、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