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0001号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6726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函坤(该公司职工),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晨,江苏路***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岭路6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5309636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州湾东路999号S1#楼商业4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6139797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2元,财产保全费4752元,共计10884元,由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