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0001号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6726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函坤(该公司职工),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晨,江苏路***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岭路6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5309636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州湾东路999号S1#楼商业4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6139797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小珠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2元,财产保全费4752元,共计10884元,由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