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1965号
申请人: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尚义路3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EFMM880。
法定代表人:梁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健,贵州知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湄潭康宁精神病医院
经营者:朱荣江,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临江镇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28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湄潭康宁精神病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1、湄潭县法院执行局已冻结划扣90万元。余款被执行人湄潭康宁精神病医院分三期支付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第一期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第二期于2022年6月5日前支付70万元(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每月支付10万元);第三期于2022年12月31前支付完剩余工程款及利息(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每月支付10万元)。款项支付至(户名: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账号:52×××17);2、湄潭康宁精神病医院同意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领取第三期工程款及利息时给付发票;3、如湄潭康宁精神病医院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全额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湄潭康宁精神病医院除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正常利息外,另行支付资占用费,标准为自2021年8月16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三倍支付至清偿完毕日止;4、涉案项目,湄潭康宁精神病医院代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湄潭康宁精神病医院向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代付凭据。(于2021年10月30日前提供给申请人)
本案申请费31026元由被执行人湄潭康宁精神病医院负担。申请人认可该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湄潭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8执196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星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