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8507号
申请人: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尚义路31号附1号(兴关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335号4-6层。
法定代表人:张长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阳旅文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六屯乡桃源。
法定代表人:赵继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旅文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了(2020)黔0123财保1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旅文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735313.5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23执保6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9735313.50元的银行存款。后本案进入二审程序,现申请保全人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续封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对两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9735313.5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旅文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735313.5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田镇华
审判员 程 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