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229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尚义路31号附1号(兴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EFMM880。
法定代表人:梁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二官村工业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7688417663Q。
负责人:赵开运。系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22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申请人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86361.8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调解书确定为准);承担申请执行费8264元。
由于被执行人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或收入)594625.82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庆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梦薇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