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2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尚义路31号附1号(兴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EFMM880。
法定代表人:梁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二官村工业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7688417663Q。
负责人:赵开运。系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22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申请人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86361.8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调解书确定为准);承担申请执行费8264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产,现因被执行人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故应对被执行人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下冻结的财产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贵州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下冻结财产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庆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梦薇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