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执451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尚义路31号附1号(关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EFMM880。
法定代表人:梁平。
被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21C。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
本院在执行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维护申请人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应收款项限额在32786元至本院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