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7930号
原告: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63号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44194R。
法定代表人:**,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朝晖,女,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贵州从江越黔香猪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妹镇长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0699467261。
法定代表人:***,贵州从江越黔香猪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贵州从江越黔香猪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72号工程处1栋2单元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从江越黔香猪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