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从江粤黔香猪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13623号
原告: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63号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44194R。
法定代表人:**,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从江粤黔香猪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妹镇长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0699467261。
法定代表人:侍红旭,贵州从江粤黔香猪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从江粤黔香猪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2元,减半交纳1406元,由原告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