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6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夏家湾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6ME16840031。
诉讼代表人:周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44194R。
法定代表人:陈昆,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瑞,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创隆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且经本院通知其缴纳诉讼费,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盛刚
审 判 员 张欲晓
审 判 员 唐 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