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46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39819N。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63号1栋1单元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890137。
法定代表人:熊寿甫,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20民初5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25167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案件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225167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20执46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渝0120民初5033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斌
审判员  陈 竹
审判员  胡克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