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39819N。
法定代表人贾广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嘉陵,系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新镇新寨村4组雷公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47048329B。
法定代表人:刘红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9)黔0422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安顺兴瑞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11907.4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7元、执行费30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后,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⑴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账户可用余额为0元,已被多次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采取了以标的为限的冻结措施;⑵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其车辆已被多轮查封;⑶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财产、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到本院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反馈为: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幅土地,该两幅土地已被多轮查封。对上述土地本院对其中一幅土地[不动产权证号:(2018)普定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为:9288.57平方米]予以轮侯查封。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正常运行,也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的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征求其意见,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未能执行的标的为货款人民币211907.41元及相应利息,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7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颂辉
审 判 员 陈庆安
审 判 员 周钰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石邦富
书 记 员 孙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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