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205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在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贾广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
法定代表人:肖春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309905.14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1日起,以6309905.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8750元、执行费59093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397748.14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闵文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