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与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2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模,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贾广鑫,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3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随后,***与顾地公司又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的《劳务合同》。经审查,***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故原审法院对其提出的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案中,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并不属于法院必须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范围。经阅卷审查,***并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调查收集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书面申请,故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该证据,并无不当。另外,***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综上,***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干建强
审 判 员 吉守明
审 判 员 敖宇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鲍昊悦
书 记 员 陈媛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