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22904号
原告: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10号楼312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0,000元。其后,原告于2023年2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94元,其变更诉讼请求后应计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余额27,19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