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3401民初3002号原告: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工贸区。组织机构代码:20393981-9。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峰,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建昌西路尤家屯6号(航天大道一环路东延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2130011387。法定代表人:邓燕,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山州金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0元,减半收取410.00元,由原告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