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4民初111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1月30日,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男,生于1962年1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赢,汇川区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遵义世纪福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正安县桐都大道世纪福园10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670734417U。
法定代表人:雷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云龙,公司工程部总工。
第三人: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苟家井综合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932292。
法定代表人:王贵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银明,公司技术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遵义世纪福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吕佳勇
人民陪审员  姜贵祥
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叶 敏
书 记 员  冯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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