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之骄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8393号
申请人:***之骄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卢怀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源渊,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月,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现居住地:贵阳市花溪区。
被申请人: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贵珍。
申请人***之骄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之骄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立即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266472.93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66472.93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之骄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66472.9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骄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期间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由,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472.93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472.9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