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执1417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932292。
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苟家井综合大楼6楼。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胡树陶,男,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贾晓波,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杨开伦,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树陶、贾晓波、杨开伦追偿权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树陶、贾晓波、杨开伦支付追偿款933484.1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750元,申请执行费1173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胡树陶、贾晓波、杨开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528.41元,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66.87元,被执行人***在贵阳银行的存款0.52元,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4.76元,贵州银行的存款17.43元,被执行人杨开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76.49元,中国银行的存款44.73元,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753.67元,光大银行的存款333.84元,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347.41元,被执行人其余银行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划拨。另查明被执行人杨开伦名下有宝马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
3、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一套,本院均已采取查封措施,但本案中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4、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树陶、贾晓波、杨开伦的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胡树陶、贾晓波、杨开伦名下无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6、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胡树陶、贾晓波、杨开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933484.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祝恒井
审 判 员 纪 鹏
审 判 员 周再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樊生丽
书 记 员 徐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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