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4民初1177号
原告:唐山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冶区范各庄镇孟大寨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树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古冶区范各庄古范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兆辉,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97元,由原告唐山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晁 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笪鑫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