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87民初32号之二
解除冻结申请人: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合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松滋市刘家场镇湾潭路3号。
法定代表人:龚华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林,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与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春美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一案中,对财产保全裁定被执行人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230万元的额度冻结。申请人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 松
审 判 员 龚爱国
人民陪审员 吕义美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