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报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报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6民初10585号
原告:深圳报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40780R,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院印务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白俊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7822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01幢B座9层。
法定代表人:牟仁平。
原告深圳报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报业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报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紫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报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348827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3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网线产品及相关配件。合同订立后,原告如约履行交货义务,被告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未对产品质量提出任何异议。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紫光公司没有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8日,原告深圳报业公司(乙方)与被告紫光公司(甲方)签订《产品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网线、光缆等物品,合同总金额7488270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定金,甲方在收到乙方交货前以电汇方式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全部货物交付且最终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乙方所交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及数量,产品符合原厂标准,如果有疑义,甲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以邮件的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已支付货款7139443元,尚欠货款348827元。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报业公司与被告紫光公司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送货完成后,被告未在七日内提出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全部货款应在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付清,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348827元。被告逾期未能付款应赔偿原告逾期利息损失,现原告主张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一审中的抗辩、举证及质证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报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348827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3694元,保全费2549元,合计62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彭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