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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报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报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物汇福田特区报社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2080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深圳报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院印务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40780R。
法定代表人:白俊仁。
委托代理人:黄浩,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报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物汇福田特区报社店,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新闻路报业大厦印刷大楼1-2层之1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K89GQ7R。
负责人:朱海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伍建卿
人民陪审员  董志新
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