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执9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3楼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858071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81行审6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人民币762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义务人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前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