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1081行审66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XX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自然资规罚(2019)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作出温自然资规罚(2019)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城东街道××(九龙湖)地方非法占用的土地304.8㎡;2、拆除被执行人在上述地方非法占用304.8㎡土地上新建的一幢一层厕所,并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7620元。2019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第1-3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温自然资规罚(2019)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第1-2项由温岭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内容第3项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俞 艺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