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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振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1742号 原告:贵州振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7442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昌富,系贵州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贵州振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振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振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振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贵州振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淑和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