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01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住所地都匀市文峰花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1216251589A。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女,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贵州振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74424C。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与**、***、贵州振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20)黔2701民初56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76367.3元,一般利息11137.07元,罚息1001.83元(利息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XXXX年XX月XX日起暂计至XXXX年XX月XX日止),案件受理费1993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5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贵州振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210000元,其中包括支付借款本金176367.3元,一般利息11137.07元,罚息1001.83元(利息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XXXX年XX月XX日起暂计至XXXX年XX月XX日止),案件受理费1993元,申请执行费25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贵州振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等值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韦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