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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华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湖南融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1934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55845457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融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尚都花园城7栋20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975866489。 法定代表人:朱创。 关于株洲华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融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株仲裁字第11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融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株洲华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于2022年3月21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华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南融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融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23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湖南融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4月7日,本院调查湖南融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4月7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22日,湖南融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为397898元、申请执行费5868.47元。已执行到位397898元,尚有申请执行费5868.47元未执行到位。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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