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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华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湖南融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融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尚都花园城7幢28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创,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株洲华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融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株仲裁字第1120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株洲华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1]株仲裁字第1120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株洲华中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融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