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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欧安尼电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10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欧安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同安村广珠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201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女,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区郴州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郴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西路10-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欧安尼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安尼电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湖南郴州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阳房产公司)、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郴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监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0民终2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安尼电气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欧安尼公司必须承担产品缺陷的全部责任,***在安装时未尽到足够注意及提醒义务存在过错。但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和湖南省质量检验协会勘验报告均能证明涉案热水器及漏电保护器没有质量缺陷,安装合格。且本案热水器已经使用7年之久,已经不是安装人员的责任了。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量鉴定报告中的意见3,是对用电环境作出的意见,与用电热水器的产品及安装质量无关。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用电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建公司提交意见称,三建公司负责本案楼房的建设施工,经郴州监理公司监理,且经过郴州质安站验收合格,已尽到建设施工义务。一楼户外入户电表箱由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安装,并非三建公司负责,即使现场一楼电表箱接地电阻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也与三建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案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未查明,不能证明电表箱接地电阻增高与本案触电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三建公司承建的项目早已经移交业主,本公司也不承担其后的管理维护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欧安尼电气公司、***应否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划分是否恰当?原审查明,本案受害人**、**系电击死亡。涉案电热水器为欧安尼牌,由欧安尼电气公司生产,由***销售并负责安装。现申请人提出依据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和湖南省质量检验协会勘验报告均能证明涉案热水器及漏电保护器没有质量缺陷,安装合格,不应当承担责任。经查,事故发生后,《质量鉴定报告》和现场勘察情况载明,涉案电热水器的喷头金属接头处有明显的电灼痕迹,证明电是从此处漏出,并击倒正淋浴的受害人。虽然《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认定涉案热水在设计、制造上符合要求,但并不能证明热水器在安装使用后的安全性能。并且,欧安尼电器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因其他电器设备漏电导致该事故的发生。故作为直接导致受害人触电死亡的产品生产厂家,欧安尼电器公司应当承担产品缺陷的责任。原审法院综合全案,判令欧安尼电器公司承担受害人家属50%的损失并无不当。***作为涉案热水器的销售商和安装负责人,依据《质量鉴定报告》中“涉案热水器电源线的保护回路接地电阻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鉴定内容,***虽然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安装热水器时对电线接地可靠性进行了检查,应认定***在安装时未尽到足够注意及提醒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的各种因素,酌情判令***承担本案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因此,申请人欧安尼电气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欧安尼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米 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