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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等与国网湖南郴州市**区供电公司、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1003民初1213号 原告:***,女,193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 原告:**连,女,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 原告:**,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 原告:**,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区。 原告:**,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护士,住湖南省郴州市**区。 原告***、**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区郴州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坤雄,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区***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西路10-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区,中山市欧安尼电气有限公司郴州业务代表。 被告:中山市欧安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同安村广珠路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连、**、**、**与被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阳房产公司)、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郴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监理公司)、***、中山市欧安尼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安尼电气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及其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坤雄,被告郴阳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郴州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欧安尼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六被告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7412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10万元的4万元,总金额为734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30日17时许,**在郴州市卫生间内洗澡时遭电击倒地,**的父亲**在施救时亦被电击倒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生检查**当场死亡,**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郴州市公安局**分局刑侦大队的现场勘查记录为:“该现场位于一楼,到达现场发现现场及整栋楼层都漆黑停电,卫生间装有欧安尼热水器,热水器喷头金属接口处发现面积为3.2cm×1.5cm的电灼痕,喷头挂钩里固定喷头的部件掉落在地,热水器电闸成落下状”。经法医鉴定,**、**均系电击死亡。2014年10月9日,郴州市公安局**分局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依法委托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事故进行了三项鉴定:“1、涉案热水器及其附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2、**、**电击死亡是否与涉案电热水器及附件(漏电保护开关)的质量问题有关;3、现场用电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015年11月2日,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了“沪**司鉴[2014]质鉴字第37号《质量鉴定报告》,其鉴定意见为:“1、涉案热水器电气性能符合热水器在出厂时应该执行的最新国家标准要求,涉案电热水器泄露电流符合热水器在出厂时应该执行的最新国家标准要求,涉案电热水器泄露电流符合热水器在出厂时应该执行的最新国家标准要求,未发现存在漏电缺陷;涉案漏电保护器可以动作,且符合要求;2、**、**电击死亡与涉案电热水器及漏电保护器的质量不存在因果关系;3、涉案热水器电源线的保护回路接地电阻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能有效地起到接地保护作用,存在安全隐患。”针对鉴定结论第3项,鉴定单位作了分析说明:“电表箱中的接地点的接地电阻为143.3欧,不符合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12.4.3“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即本栋楼的用电系统接地系统接地保护不起作用,存在严重安全缺陷。如果接地保护起作用,则本案漏电会导入大地而不会伤害人体。被告**供电公司系本案居民楼总电表箱及户外供电(含接地)系统等供电设施的所有人及经营管理人,应保障其供电线路设施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加以妥善管理维护,以确保供电安全,而本案中本应保护人体免受电击伤害的接地线却成了无用摆设,该公司对本案事故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被告郴阳地产公司、郴州三建公司、郴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别系本案居民楼的开发建设单位、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和电力工程验收监理单位,应保障居民楼电力工程安全可靠,却未尽到各自责任,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作为涉案欧安尼热水器销售及安装商,中山市欧安尼电气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热水器的制造商和销售安装的授权委托方,未依法保障其生产、销售、安装的产品使用安全,且产品安装多处违反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依法应承担本案事故责任。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起诉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驳回其诉请。被答辩人认为“漏电”没有导入大地导致**洗澡时触电身亡与供电企业有关,其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如果电热水器不“漏电”和没有外部“危险电源”的侵入,就根本不可能发生本案所涉及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引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所谓《质量鉴定报告》,认为“涉案热水器电气性能符合热水器在出厂时应该执行的国家标准”等等。假设热水器真不漏电,用电环境又没有其他可能“漏电”的设备,那么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危险电源”又是来自何处或者何设备?这个事实始终没有理顺清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所以,因为第三人或者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损害不得要求答辩人进行赔偿。漏电的来源是本案件的基本事实,该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该驳回诉请。二、被答辩人称“被告国网湖南郴州市**区供电公司系本案居民楼总电表箱及户外供电(含接地)系统等供电设施的所有人及经营管理人……,而本案中本应保护人体免受点击伤害的接地线却完全成了摆设”,与事实不符。1、涉案“居民楼总电表箱及户外供电(含接地)系统,不是答辩人投资建设、设计、施工,所以答辩人不是该系统的所有人。2、答辩人供电后,该系统的建设单位并没有将小区配电系统资产移交或者委托答辩人管理。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表箱的接地与用电户的接地系统即被答辩人所称的“本案中本应保护人体免受电击伤害的接地线,是两个不同的系统,表箱的接地仅仅用于保护直接接触表箱的人的安全,与用户的接地系统没有任何关联。用户接地系统是用于保护用电户安全的系统。无论表箱接地电阻为多少**,与本案触电事故没有任何关系。“而本案中本应保护人体免受电击伤害的接地线却完全成了摆设”的说法,完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4、《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第74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第77条规定:“计费电能表装设后,用户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户应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以便供电企业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6条规定: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以上法规明确界定,用户电能计量表是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电表的进线侧归房地产投资开发商所有,开发完成后,开发商交由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管理,本案件所涉及的表箱的进电侧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都没有委托答辩人管理。电表及电表的出线侧包括线路、开关、被答辩人所称的保护人体免受电击伤害的接地线(非表箱接地)等属于用电户所有,即属于被答辩人所有,由被答辩人管理、保护。所以,该表箱、表箱内部的所有设施、表箱接地线、用户接地设施都不属于答辩人所有也不属于答辩人管理的范围、答辩人无权利也无义务进行管理。其次,本案所涉的电表箱为上下结构的表箱,分上下两部分,表箱的上部分安装各用户电表;表箱下部分安装各用电户的开关、以及用于保护接触表箱外壳人员人身安全的表箱接地装置,上述所有设施含表箱接地和用户漏电保护接地等都不属于答辩人所有也不属于答辩人管理的范围。三、本案件起诉状引用的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质量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件的参考依据。1、该公司和鉴定人均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更不具备“现场用电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资质。2、《质量鉴定报告》仅仅可以对产品质量进行分析,不得对其他事项进行鉴定。该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科学,也不可信,该报告没有参考热水器安装规范的国家标准对热水器的安装要求和安装环境进行详细分析;其鉴定意见对供、用电事故裁定没有任何参考价值。四、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未依法履行参与涉案楼房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审核、隐蔽工程施工监督、工程竣工检验并且检验合格等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实际情况不符。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供电企业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审核、对用户隐蔽工程施工监督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并不是要求供电企业必须要对每所有受送电装置进行施工图纸审核、隐蔽工程施工监督、工程竣工检验。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供电企业必须对所有的居民楼房电力工程进行图纸审核,隐蔽工程施工监督、工程竣工检验。所以是否参与涉案楼房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审核、隐蔽工程施工监督、并且检验合格不是答辩人的义务。2、退一步来讲,即使答辩人有义务对“户受送电装置”进行审核监督,郴州市东塔路石榴湾整个小区(以下简称石榴湾小区)是答辩人的一个用户,石榴湾小区的“受送电装置”是该小区的10KV高压配电装置,而不是个220V(380V)的低压用电住户,10KV高压配电装置进线侧以上的电力设施产权图纸审核,隐蔽工程施工监督、工程竣工检验与答辩人有关,但对本案件涉及的楼房和居民房屋内的电器设备安装与否是用户自己的事情,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五、被答辩人认为“涉案楼房户外总表箱内接地点属于供电企业进线侧的供用电保护设施,供电公司系实际使用、维护、管理、收益人——”这完全与事实不符。1、一审已经查明,石榴湾小区高压变压装置的进线侧以上设施所有权属于答辩人,高压变压装置的进线侧以下包括变压装置都属于石榴湾小区所有。涉案楼房户外总表箱在该小区高压变压装置以下,所以涉案楼房户外总表箱内接地点完全不是属于供电企业供用电保护设施。2、涉案楼房户外总表箱不是由答辩人设计、施工、安装、购买,也没有任何人委托或者移交给答辩人,该表箱不是属于答辩人所有,所以答辩人不是该表箱的使用、维护、管理、收益人。3、表箱分开关以上和开关以下两部分,开关以上是各用户的表计,开关及以下部分是各用户的保险等设施。退一步假设该表箱属于答辩人,那么答辩人只有管理开关以上的表计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对开关及以下部分无权利也无义务管理。为防止窃电、损坏表计答辩人对表计进行上锁保护是通常的做法,不代表答辩人是整个表箱的实际使用、维护、管理、收益人。六、被答辩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62条的规定,认为答辩人“未依法参与本案事故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导致本案漏电原因未完全查明,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及责任”。首先《供电营业规则》第62条规定的是:用户发生下列用电事故,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1)人身触电死亡;(2)导致电力系统停电;(3)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4)电气火灾:(5)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6)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供电企业接到用户上述事故报告后,应派员赴现场调查,在七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根据该条规定,供电企业只有“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的义务,并不是被答辩人所称的由供电企业出具调查报告,答辩人在本案中已经恰当履行了协助义务。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还委托了所谓专业的机构对事故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所谓的鉴定。无论是答辩人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还是答辩人提出的报告,都没有公安机关的调查有权威。综上所述,答辩人既不是涉案设备的产权的所有人,也不是涉案设备的管理人,答辩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与过错,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答辩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应该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郴阳房产公司辩称,原告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郴阳房产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郴阳房产公司交房时提供的电力设备设施都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上海**检测结果不正确,接地电阻增高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原告存在两个过错,擅自更换了开关,**检测报告第4页第2段陈述了,从右边数第5个开关,接线错误,对整个用电开关起不了保护作用,原告依据上海**公司出具的报告起诉我方不妥,该份报告只是公安用于刑事案件侦查做的质量检测,上海**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本案诉请存在部份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请过高。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对郴阳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建公司辩称,一、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本案触电人身损害致害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三、三建公司并非本案责任主体。答辩人完成本案居民楼建设施工,经郴州监理公司监理,且经过郴州质安站验收合格,已经尽到建设施工义务。答辩人三建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在建设施工中已经尽到相应责任。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三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等人对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三建公司承建的涉案楼房电力工程接地系统存在接地电阻严重超标不起保护作用的重大缺陷与事实不符。1、答辩人三建公司承担该项目建设工程及水电安装工,负责室内水电安装。而一楼入户电表箱由郴州郴能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安装,并非答辩人三建公司负责。即使现场一楼电表箱接地电阻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也与答辩人三建公司没有任何关系。2、况且该电表箱接地电阻是否增高与本案触电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二、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三建公司未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等国家强制标准规定对涉案楼房及卫生间做有效总等电位及局部等电位联结,否则本案事故不会发生”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答辩人三建公司承建工程质量经郴州监理公司监理,且经过郴州质安站验收合格,已尽到建设施工义务。2、涉案楼房及卫生间是否做有效“总等电位及局部等电位联结”与本案触电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三、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三建公司未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部《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履行报请供电企业对电力工程设计图纸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检验等法定义务,便擅自将承建电力工程交付使用,亦构成违法失职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l、《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部《供电营业规则》是调整电力供应企业与电力使用者的关系,答辩人三建公司只负责工程建设施工,答辩人三建公司承建项目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早于2006年12月已移交业主,答辩人三建公司不承担其后的管理、维护等责任和报请供电企业对电力工程设计图纸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法定义务。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后该项目在使用中因管理、维护不到位产生相关责任与答辩人三建公司没有任何关联。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等要求答辩人三建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郴州监理公司辩称,郴州监理公司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所有项目都已经验收合格,现在已经过了保修期,责任不在被告。上海**公司的鉴定报告是无效的,其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另涉案房屋移交给房主时,房主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房屋的线路进行了改装,控制热水器的开关进行了更换。综上,本案事故原因没有查明,被告郴州监理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请求驳回对郴州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二、涉案热水器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漏电问题,也不存在安装不合格现象。上海**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明确指出,热水器至电表箱接电本身是良好的,该报告没有涉及到安装。从被告***提供的6**盘中可以清楚看到热水器安装是合格的。另涉案热水器安装在前,验收在后,并非安装出了问题。综上所述,被告***在本案中不应担责,请求驳回对***的全部诉请。 被告欧安尼电气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被告***的答辩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6月30日17时许,受害人**在郴州市卫生间内洗澡时倒地,**的父亲**见儿子倒地后上前去扶,随后也倒在地上。在120急救车赶到时,**已经当场死亡,**被送至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天,郴州市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报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另郴州市公安局**分局分别对**、**的尸体进行检验,并分别作出苏法字[2014]第25号、第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为**、**系电击死亡。经查,涉案电热水器为欧安尼牌,由被告欧安尼电气公司生产,被告***负责销售及安装。2014年7月23日,郴州市公安局**分局申请湖南省质量检验协会对涉案房屋现场进行了勘验,勘验过程和情况为:1、电热水器通过断路器供电,断路器品牌:CHNT,型号:DZ26TLE-32、C32,230V,单相双极供电。2、电热水器电源软线为:227IEC,53(RVV),300/500V,3×4.0mm2。内有3根导线,其中棕色导线接在断路器I极,蓝色导线接在断路器N极,**双色导线接在断路器外部红色导线上。3、现场勘验1楼楼梯间总配电箱,用试电笔测试表箱壳体,不带电。表箱内有接地线,但未接入用户用电网络,询问供电公司职工黄成,黄成表示给用户供电时只配零线与火线入户,不配接地保护。4、电热水器用断路器,用万用笔测试:相零电压210V,相地电压212V,零地电压2-9V。通电后热水器工作,用试电笔测试电热水器外壳及电出水管,均不带电。5、测试电热水器电源软线中**双色导线连接的红色导线端与大地的接地电阻超出接地电阻测试仪量程,无法测量。该线端与1楼楼梯间总配电箱壳体用兆欧表测试,电阻为0,表示相通。6、用户户内配电箱内右起第3个漏电保护器无法合闸,取消漏电保护后能合闸,合闸后测试电热水器工作,用试电笔测试电热水器外壳及进出水管,均不带电。2014年10月9日,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郴州市公安局**分局委托,对以下三项进行了质量鉴定:1、涉案热水器及其附件(漏电保护开关)是否符合标准要求;2、**、**电击死亡是否与涉案电热水器及其附件(漏电保护开关)的质量问题有关;3、现场用电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2015年11月2日,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沪**司鉴【2014】质鉴字第37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涉案电热水器性能符合热水器在出厂时应该执行的最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涉案电热水器电流符合热水器在出厂时应该执行的最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未发现存在漏电缺陷;涉案漏电保护器可以动作,且动作时间符合要求;2、**、**电击死亡与涉案电热水器及漏电保护器的质量不存在因果关系;3、涉案热水器电源线的保护回路接地电阻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能有效地起到接地保护作用,存在安全隐患。另该鉴定报告在分析说明中指出,涉案电表箱中的接地点的接地电阻为143Ω,不符合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12.4.3“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另查明,涉案房屋所在的整栋住宅的入户配电箱所用开关为三建公司统一提供的俊朗牌,带漏电断路保护器,而涉案房屋入户配电箱连接热水器的开关被更换为耐尔牌,且连接热水器的电线线路已经改变了原建设房屋时预留线路的布局。涉案热水器所在的卫生间未作等电位联结。 再查明,原告***系受害人**之母,**之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9月16日死亡,本院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法定继承人***、***、**、**、**向本院提交一份书面报告,申请放弃以***的继承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原告**连系受害人**之妻,双方育有四个子女,其子**在本案事故中死亡,其他三位分别为原告**、**、**。被告***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向原告方支付丧葬费等费用计100000元。**的近亲属就**的死亡向本院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案号为(2017)湘1003民初1214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沪**司鉴(2014)质鉴字第37号《质量鉴定报告》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二、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三、原告方损失的确定;四、各被告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责任比例的确定。 焦点一,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的具有产品质量鉴定资质单位。2014年10月9日,受郴州市公安局**分局委托,对涉案热水器及其附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进行鉴定,2015年11月2日作出沪**司鉴(2014)质鉴字第37号涉案热水器产品质量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客观,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焦点二。本案事故发生在2014年6月30日,原告方于2016年3月22日提起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以前,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包含侵权主体确定内容在内。为了确定事故原因,查找侵权主体,郴州市公安局**分局委托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沪**司鉴【2014】质鉴字第37号鉴定报告。本案原告方系在2015年11月2日通过该鉴定报告才知道事故原因、并由此找到侵权主体。故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焦点三。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包括:1、死亡赔偿金510160元(包含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461408元(28838元/年×(20年-4年)=461408元)。**的户籍虽然登记在农村,但是在本案事发前一直随儿子居住于城镇,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以2015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元/年为依据。在事发时,**已经年满64周岁,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应予扣减4年。被抚养人生活费方面,**的母亲***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均已年满75周岁,随儿子**居住在郴州市区,育有二个子女,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8752元(19501元/年×5年÷2=48752元),至于原告方主张**配偶**连的抚养费,在(2017)湘1003民初1314号案件中已经计算,本案中不再重复计算;2、丧葬费24262.5元(48525元/年÷12×6=24262.5元)。丧葬费按照湖南省201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48525元/年,以6个月总额计算;3、精神抚慰金50000元;至于原告主张办理丧葬事宜所花费的必要交通、食宿费5000元,因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丧葬费的实际支出已经超出相关标准,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应定为生命权纠纷。**之子**在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遭电击倒地,受害人**见状前去施救,导致当场被电击而亡。根据郴州市公安局**分局尸检意见书,**与**均因电击而亡。**使用的电热水电器因存在产品缺陷,其死亡造成的损失由热水器生产厂家即被告欧安尼电气公司承担50%责任。被告***负责涉案热水器销售、安装,在安装时未尽到足够注意及提醒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本案中受害人**作为**之父,在**出现危害状况时,未采取正确的施救措施,导致不幸触电死亡。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宜承担60%的责任,剩下40%的损失分别由被告欧安尼电气公司承担33%,被告***承担7%。 另查明,本院受理了**、**死亡赔偿两案,案号分别为(2017)湘1003民初1213号、1214号,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向原告家属支付了10万,鉴于两个案件的原告当事人系一家人,对***支付的部分,原告主张本案中核减4万元,在本院(2017)湘1003民初1214号案件核减6万元,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供电公司并非产权单位,也未经过产权单位委托,不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起诉郴阳房产公司,郴阳房产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商,于2007年将房屋交付使用,至事发时已使用七年之久,在此期间,房屋由**控制管理中,漏电开关是否更换无证据支持,且这也是漏电后的防护和补救措施,郴阳房产公司对**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原告方诉请要求三建公司、郴州监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三建公司完成的本案居民楼建设施工,经郴州监理公司监理,且经过郴州市质安站验收合格,已经尽到建设施工义务。郴州监理公司系接受开发单位委托对本案居民楼监理。三建公司、郴州监理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在建设施工、工程监理过程中已经尽到相应责任,对于原告诉请三建公司、郴州监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连、**、**、**因**死亡造成的损失584423元(含死亡赔偿金510160.5元、丧葬费24262.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由被告中山市欧安尼电气有限公司赔偿33%即192859.59元,由被告***赔偿7%即40909.61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40000元,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909.61元,原告余下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2.50元,由被告中山市欧安尼电气有限公司负担4106元,由被告***负担871元、由原告***等人负担74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武 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罗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