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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国网湖南郴州市苏仙区供电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民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南郴州市苏仙区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坤雄,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山市欧安尼电气有限公司推荐代理人。 原审被告:中山市欧安尼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销售经理。 上诉人***、***、**连、**、**、**、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南郴州市苏仙区供电公司、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郴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欧安尼电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1元,退还给上诉人***、***、**连、**、**、**8092元;退还给上诉人郴州市新世纪郴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99元。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