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6民初144号
原告:道孚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8号。
法定代表人:冬孜,局长。
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13层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孚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四川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道孚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道孚县自然资源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县自然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8036.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故***县自然资源局负担案件受理费8036.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